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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化学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学术成果认定评分细则

发布日期:2020-09-22    作者:化工学院     来源:    点击:

附件1:

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工作,化学工程学院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一、评定对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基本原则

学生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科研能力强。

三、必要条件

1、学习方面:

参评时无不及格课程。

2、科研方面:

有高质量的学术科研成果。其中,所有成果的署名,必须是本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且长春工业大学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必须有导师参与(一年级新入学硕士研究生除外)。学术论文须见刊或有导师签字的录用通知。各类成果不得重复用于申报同类奖学金。

其中,科研成果包括:

(1)在SCI、EI、国务院学位办重要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SCI、EI收录的会议论文(评定申请日前需取得收录证明)。

(2)国家发明专利(已受理或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必须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3)参与并完成了各级科研项目;

(4)在国家级、省级大学生挑战杯等竞赛中获奖;

(5)获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科技进步奖。

四、评定方式和原则

各个学科对符合申请条件和破格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学业成绩得分为学生的加权成绩,由研究生学院提供;学术成果得分按《化学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学术成果认定评分细则》(见附件4)打分。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学业成绩得分和学术科研成果得分的总和(不乘以任何系数)按专业分别排队,再根据学校的名额分配按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进行认定,最终确定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单。

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单,公示5天,若对评审结果无异议,公示后,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若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再由评审委员会重新按排名顺序确定推荐名单后上报学校。

五、名额分配

学院按照每年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总名额数。统计学院各学位点具有参评资格的总人数,按比例计算各专业所得名额数。计算方法:各专业国家奖学金所得名额数=本学位点有参评资格的总人数÷学院有参评资格的总人数×学校分配给学院的总名额数。按照分配情况,由国家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确定最终各专业获得的总名额数。

七、异议处理。

所有参评硕士研究生的申报材料由导师审核确认,一经发现作假,取消该研究生在读期间所有评奖资格,并追究学生及其导师的责任。

八、本评定细则的解释权归化学工程学院。

附件4:

化学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学术成果认定评分细则

研究生取得的成果应为在读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在学校规定的评定期限内,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必须有导师参与(一年级新入学硕士研究生除外)

一、公开发表学术成果

(1)发表SCI论文:按照中国科学院分区大区分类计算得分,Ⅰ区论文每篇40分;Ⅱ区论文每篇32分;Ⅲ区论文每篇24分;Ⅳ区论文每篇16分;

(2)发表EI论文和授权发明专利每项10分;已受理的发明专利每项4分;

(3)发表SCI收录的会议论文,提供检索证明的,每篇8分;发表EI收录的会议论文,提供检索证明的,每篇6分;不能提供检索证明的,不计算得分;

(4)中文核心期刊、国务院学位办重要期刊每篇6分;

(5)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学生本人第一作者)每项4分;

(6)研究生本人撰写,导师署名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研论文的每篇6分,导师撰写的教研论文,不建议署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时,不予认定学术成果分;

(7)其他公开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每篇2分;

(8)未经收录的会议论文不计分;

(9)与导师一起发表专著的,接到出版社定稿通知,即予认定。学生本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出版整本专著的,按SCI Ⅱ区论文1篇认定。出版一章以上的一部分的,按SCI Ⅲ区论文1篇认定。

二、科研成果及获奖

(1)国家级科研成果完成人每项排名第一40分,排名第二10分,排名第三及以后4分;省级(科技厅)科研成果完成人每项排名第一30分,排名第二8分,排名第三及以后2分;其他省级科研成果完成人每项排名第一20分,排名第二5分,排名第三及以后2分;其它科研项目成果完成人每项排名第一得10分,排名第二及以后不得分。

(2)获国家科技进步一、 二、 三等奖的不分排名顺序分别得40分,30分和20分;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 二、 三 等奖的不分排名顺序分别得30分,10分和5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 二、 三等奖的不分排名顺序分别得10分,6分和3分(同一成果按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三、参加竞赛

(1)获国家挑战杯竞赛特、一、 二、 三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分别得40、20、15、10分,排名第二及以后相应分值乘以50%;获省级挑战杯特、一、 二、 三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分别得30、12、8、4分,排名第二及以后相应分值乘以50%;(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2)研究生参加三井杯化工设计大赛、全国高分子材料大赛、节能减排大赛等全国性的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前3名分别获得12、10、8分,排名第三以后的分值乘以50%。

(3)研究生参加专业性(材料、化工、生物、环境、制药、资源加工、互联网+、大学生外语竞赛、数学建模)竞赛,获得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前3名分别获得8、6、4分,排名第三以后的分值乘以50%。

(4)参加校级、院级课外竞赛及社会各种公益活动所取得的奖励不计入学术成果得分,有德育成绩的奖学金评定中在德育成绩上体现。

(5)其他未审定的省级以上赛事由评审委员会开会讨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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