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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11-09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的新形势,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最大限度的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总结我院历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和问题,现决定对《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见附件1)、《化学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见附件2)、《化学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见附件3)和《化学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学术成果认定评分细则》(见附4)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评定细则和评分细则自2022117日开始执行,原评定细则同时废止。

             化学工程学院

2022117


附件1

化学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工作,化学工程学院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一、评定对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基本原则

学生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科研能力强。

三、必要条件

1、学习方面:

参评时无不及格课程。

2、科研方面:

有高质量的学术科研成果。其中,所有成果的署名,必须是学生本人第一作者,且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英文标准名称:School of Chemical Engineering)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必须有导师参与(一年级新入学硕士研究生除外)。学术论文须见刊或有导师签字的录用通知。各类成果不得重复用于申报同类奖学金。

其中,科研成果包括:

1)在SCIEI、国务院学位办重要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SCIEI收录的会议论文(评定申请日前需取得收录证明)。

2)国家发明专利(已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已授权,必须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3)在国家级、省级大学生挑战杯等竞赛中获奖。

四、评定方式和原则

各个学科符合申请条件和破格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学业成绩得分为学生的加权成绩,由研究生学院提供;学术成果得分按《化学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学术成果认定评分细则》(见附件4)打分。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学业成绩得分和学术科研成果得分的总和(不乘以任何系数)按专业分别排队(博士单独排队,博士学业成绩作为门槛条件不计入总分),再根据学校的名额分配按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进行认定,最终确定当年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单。

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单,公示5天,若对评审结果无异议,公示后,推荐名单上报学校;若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再由评审委员会重新按排名顺序确定推荐名单后上报学校。

五、名额分配

学院按照每年学校分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数分别按学科进行评定,其中,化学工程专硕并入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硕评定,材料工程专硕并入材料学学硕评定。根据学院各学位点具有参评资格的总人数,按比例计算各专业所得名额数(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开计算)。计算方法:各专业国家奖学金所得名额数=本学位点有参评资格的总人数÷学院有参评资格的总人数×学校分配给学院的总名额数。按照分配情况,由国家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确定最终各专业获得的总名额数。

当某个专业的分配名额数大于1个以上时,先保证本专业按总分排名顺序评出整数个侯选人。凡分配名额数不足1个的专业,及按整数个侯选人评出后还余出不足整数个名额的专业,按总成绩,各专业排名第一的同学放在一起以总成绩高低竞争剩余名额。

当有研一的同学参评时,因为没有学业成绩参考,有研一参评人参与各种排名时,排名顺序按学术成果总成绩排名。学术成果总成绩相同时,学业成绩高者排名在前。有学业成绩的与无学业成绩的排名相同时,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确定排名,每人一票,票数多者排名靠前。

六、异议处理。

所有参评硕士研究生的申报材料由导师审核确认,一经发现作假,取消该研究生在读期间所有评奖资格,并追究学生及其导师的责任。

七、本评定细则的解释权归化学工程学院。

  

 

附件2

化学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化学工程学院的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参加评定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满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籍博士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每届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参评两次,即二年级一次、三年级一次。硕博连读的博士一年级研究生以硕士三年级的身份在原硕士所在学院参评学业奖学金。修业年限在3年以内的博士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超过3年无参评资格。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参评学术成果须为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本人必须为本学科学术成果(已见刊)的第一作者,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英文标准名称:School of Chemical Engineering),且学术成果必须有导师参与。学术论文须见刊或有导师签字的录用通知(学术论文未按录用通知时间见刊,取消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四条:评审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学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缴纳学费者;

2.参评学年有过不及格课程或学业成绩不合格;

3.正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者;

4.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或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6.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7.无故不参加论文开题或开题不通过者;无故不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及奖励等级比例按照学校下拨的指标数及要求执行,按学科分别进行评定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根据文件精神要求,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每年按学校要求组成,评审前上报学校备案。向学院及参评同学公示。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主要考察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研究方向领域的学术成果(占总分数的90%),同时参考学业成绩(占总分数的10%,如果总分相同,学术成绩高的优先推荐)。学术成果得分按照《化学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学术成果认定评分细则》进行计算(见附件4)。

第八条:名额分配

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本学院各年级各等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名额数,按各评审学科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当名额数不为整数时,各学科按舍去小数点后的整数优先获得名额,总名额再有多余时,哪个学科应该有的比例多,分配给哪个学科。

第九条:各学科推荐名单的确定

各学科按照各等级奖学金获得的名额数按照学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确认分配名额与学生排序的对应情况,负责受理评审学生提出的异议,负责对评定细则中未涵盖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条:学院推荐的学业奖学金推荐人选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有疑议的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暂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解决。

第十一条:所有参评博士研究生的申报材料由导师审核确认,一经发现作假,取消该研究生在读期间所有评奖资格,并追究学生及其导师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说明

1:参加第二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同学,在第一次评审中获得任一等级学业奖学金时所使用的学术成果材料不能重复使用。材料一经提交,就视为已经使用,不能撤回。

2:申报研究生提交的学术成果如有疑议,由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解释。



附件3

化学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化学工程学院的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参加评定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满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每届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参评两次学业奖学金,即二年级一次、三年级一次;二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参评一次。硕博连读的博士一年级研究生以硕士三年级的身份在原硕士所在学院参评学业奖学金。修业年限在3年以内的硕士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超过3年无参评资格。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参评学术成果须为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本人必须为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的第一作者,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英文标准名称:School of Chemical Engineering),且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必须有导师参与。学术论文须见刊或有导师签字的录用通知(学术论文未按录用通知时间见刊,取消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四条:评审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缴纳学费者;

2.参评学年有过不及格课程或学业成绩不合格;

3.正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者;

4.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或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6.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7.无故不参加论文开题或开题不通过者;无故不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及奖励等级比例按照学校下拨的指标数及要求执行,按学科分别进行评定,其中,化学工程专硕并入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硕评定,材料工程专硕并入材料学学硕评定。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根据文件精神要求,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每年按学校要求组成,评审前上报学校备案。向学院及参评同学公示。

第七条:根据硕士研究生同学的日常表现、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及其它方面综合进行量化打分评定;根据打分从高到低按学科进行排名推荐。有关学术成果的时间认定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研二同学当年831日前取得的业绩为有效;研三同学当年831日前取得的业绩为有效);学术成绩的得分按照《化学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学术成果认定评分细则》进行计算(见附件4)。德育成绩按学院评定的百分制成绩乘以0.1计算德育成绩;研二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研究生院评定的成绩乘以0.6,研三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研究生院评定的成绩乘以0.2计算学业成绩;由于学术成绩打分可能和百分制要求相差较远,研二所有学生的学术成绩得分按照学术成果打分排名第一的学生的学术成绩折算到100分的算法等比例折算后成绩乘以0.3作为评定的学术成绩,研三所有学生的学术成绩得分按照学术成果打分排名第一的学生的学术成绩折算到100分的算法等比例折算后成绩乘以0.7作为评定的学术成绩。具体成绩的算法如下。

(研二):德育成绩=学院评价成绩 × 0.1

学业成绩=研究生院提供的成绩 × 0.6

学术成绩=学术成果分(按照学术成果打分排名第一的学术成果得分折算成100分的方式等比例折算后) × 0.3

总分=德育成绩+学业成绩+学术成绩

(研三):德育成绩=学院评价成绩 × 0.1

学业成绩=研究生院提供的成绩 × 0.2

学术成绩=学术成果分(按照学术成果打分排名第一的学术成果得分折算成100分的方式等比例折算后) × 0.7

总分=德育成绩+学业成绩+学术成绩

第八条:名额分配

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本学院各年级各等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名额数,按各评审学科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当名额数不为整数时,各学科按舍去小数点后的整数优先获得名额,总名额再有多余时,哪个学科应该有的比例多,分配给哪个学科。

第九条:各学科推荐名单的确定

各学科按照各等级奖学金获得的名额数按照学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确认分配名额与学生排序的对应情况,负责受理评审学生提出的异议,负责对评定细则中未涵盖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条:学院推荐的学业奖学金推荐人选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有疑议的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暂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解决。

第十一条:所有参评硕士研究生的申报材料由导师审核确认,一经发现作假,取消该研究生在读期间所有评奖资格,并追究学生及其导师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说明

1:参加第二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同学,在第一次评审中获得任一等级学业奖学金时所使用的学术成果材料不能重复使用。材料一经提交,就视为已经使用,不能撤回。

2:当出现两名及以上申报研究生评审总分相同时,研二同学按学业成绩高低进行排名;研三同学按学术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名。

3:申报研究生提交的学术成果如有疑议,由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解释。

 

 

附件4

化学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学术成果认定评分细则

研究生取得的成果应为在读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在学校规定的评定期限内,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英文标准名称:School of Chemical Engineering),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如有多名研究生为共同第一作者,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可平均分配分数)。且学术成果(竞赛获奖除外)必须有导师参与。

一、公开发表学术成果

1)发表本领域最顶级期刊论文的,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单独讨论推荐获得国家奖学金,不受学院名额分配限制。

2)发表SCI论文:按照评定奖学金时最新中国科学院分区表升级版大类分区计算得分,Ⅰ区论文每篇50分;Ⅱ区论文每篇20分;Ⅲ区论文每篇15分;Ⅳ区论文每篇10分。

3)发表EI论文(提供收录证明)每项4分;授权发明专利(必须导师第一发明人,学生第二发明人,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每项20分;如专利授权许可或转让,费用达到10万及以上(已到账,需提供学校财务证明),每项5分。

4)发表SCI收录的会议论文,提供检索证明的,每篇4分;发表EI收录的会议论文,提供检索证明的,每篇3分;不能提供检索证明的,不计算得分。

5)中文核心期刊、国务院学位办重要期刊每篇3分。

6)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导师第一作者,学生本人第二作者)每项1分。

7)其它公开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每篇1分。

8)未经收录的会议论文不计分。

二、参加竞赛

1)获国家挑战杯竞赛特、一、 二、 三等奖,排名第一分别得40201510分,排名第二的相应分值乘以50%,排名第三及以后的相应分值乘以20%;获省级挑战杯特、一、 二等奖,排名第一分别得1086分,排名第二的相应分值乘以50%,排名第三及以后的相应分值乘以20%。(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2)参加国家互联网+大赛,获得国家特、一、 二、 三等奖,排名第一分别得40201510分,排名第二的相应分值乘以50%,排名第三及以后的相应分值乘以20%;获省级互联网+大赛,获得决赛一、二等奖的,排名第一的获奖者分别获得108分,排名第二的相应分值乘以50%,排名第三及以后的相应分值乘以20%。(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3)研究生参加省部级专业性(材料、化工、生物、环境、制药、资源加工、大学生外语竞赛、数学建模)竞赛,获得决赛特、一、二等奖的,排名第一的获奖者分别获得864分,排名第二的相应分值乘以50%,排名第三及以后的相应分值乘以20%

4)参加校级、院级课外竞赛及社会各种公益活动所取得的奖励不计入学术成果得分,有德育成绩的奖学金评定中在德育成绩上体现。

5)未经校、院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参加的竞赛不计入学术成果得分。其它未审定的省级以上赛事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开会讨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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