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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15    作者:     来源:化工学院    点击:

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内、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规校纪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有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行为的研究生,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当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处理研究生违纪必须依据有效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三)有效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研究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经调查出具的综合材料;

(六)公安机关的行政、刑事拘留通知书、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八条 研究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具体办理,涉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九条 有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行为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四)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行为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虚构事实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处分考察期内再次违纪者;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八)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九)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纪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结束后根据违纪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视情况、经研判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研究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研究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申诉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四条 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后做出决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后,视情况、经研判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及时对研究生有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行为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一)研究生违规、违纪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查清的事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研究生违规、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要由研究生工作处会同安全工作处等部门牵头处理的较严重处分事件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等处罚的研究生,学校应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书送达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有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行为的研究生,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研究生有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行为的事件中如有困难,可提请安全工作处调查。安全工作处调查清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送交研究生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工作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与研究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研究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必要时由安全工作处介入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研究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及时送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与研究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出具处分告知书,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有关学院在处理研究生违纪事件时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研究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研究生时,由研究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研究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或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有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行为的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如应对研究生做出书面决定事项发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顺延至下一学期开学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送达:

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研究生工作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处分决定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外,由学校视情况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研究生家长。

第四章 申    诉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具体详见《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五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研究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研究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研究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研究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八)泄漏国家秘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人或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语侮辱、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其他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者,视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肇事、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八)对言语侮辱、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按本条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或提级处分;

(九)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两次以上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违纪行为者,按本条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或提级处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 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 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 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 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 5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处分后仍不返校的参照办法中第三十六条,累计学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认定违反学术纪律者、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当,情节较轻并认定为引文不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认定为抄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毕业)论文或学术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未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案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社交平台账号和密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消息或工具,掩盖违法事实者,或为他人窝赃的参与窝赃、分赃、销赃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对多次作案者、结伙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八)作案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转借学生证、校园卡或者其他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账号和密码(含各类网络平台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以上所列款项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三)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第四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损失重大的,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研究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未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研究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除需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宿舍内存放违章电器或危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使用明火、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线、窗外抛物、使用违章电器或危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教学区等公共场合内抽烟、喝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出入宿舍安全防火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屡次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不听劝阻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学生公寓内噪音扰民,受到两次及以上投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破坏校园公共设施,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者;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

(四)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

(六)酒后肇事者;

(七)蓄意投掷物品,扰乱校园秩序,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者;

(八)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

(九)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的;

(十)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校园者;

(十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者;

(十二)乱贴、散发非法宣传品;

(十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或参与“校园分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诱导他人参与赌博者,与参与赌博者同样处理;

(三)赌博的主要策划者、聚众赌博者或屡次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赌博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观看、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站(页)或文字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站(页)或文字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运输、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严禁在学校内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张贴悬挂与宗教相关的图片和文字。严禁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违反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所在地区或者学校发生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正当权益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处分;

(三)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私刻、伪造公章,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恶意纠缠、骚扰、恐吓、侮辱、威胁他人或组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捏造事实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非法扣留、藏匿、毁弃、冒领、拆阅他人信件、汇票或其他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为谋取个人私利,冒用学校、组织或他人名义,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侵害学校、组织或他人利益,给学校、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明知是赃物仍收买或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转借、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证件、证明、印章或假冒身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除追究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

(二)擅自将 IP 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登录非法网站、传播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制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

(四)私自开设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服务,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

(六)利用网络公开传播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七)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或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

(八)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

(九)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须赔偿损失;

(十)有其他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生行为准则》,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经教育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走私、贩私、吸毒、贩毒的,视其情节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处罚结果,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章 违纪处分解除

第五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 6 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考察期为 1 年,考察期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处分研究生的考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五十八条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考察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申报条件:

(一)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研究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能认真撰写思想小结,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三)在考察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在考察期内思想和行动上有明显的进步;

(五)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益劳动;

(六)对于受处分的研究生在考察期内有见义勇为行为或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提出解除其某项处分的意见,经研究生工作处研究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十条 申请解除处分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研究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审核: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意见后提交研究生工作处;

(三)研究生工作处审定:研究生工作处对解除处分的意见进行审定,报学校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在籍研究生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其他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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