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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2-1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减少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对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及时、严肃、有效、妥善的处理,现对《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直接或间接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消极后果的事件。

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组织和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查和答辩等。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四类: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情况一览表(附件1)。

附件1中未提及的,但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的其它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机构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校长为组长,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人事处和纪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监控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教学事故的发现、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发现

1.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的教学检查或不定期巡查发现的事故。

2.督导组与学生信息员提供的教学事故信息。

3.事故责任人(单位)主动报告的事故。

4.被举报的事故。学校师生员工均可举报教学事故,举报人须署真实姓名,需要明确指出被举报人(单位)真实姓名及事故时间、地点及对事故进行具体描述,学校将在核实后做出认定,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自行发现的教学事故,经过本单位认真核查后,在发生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1做出事故认定,填写《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附件2)报送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

《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领导对本单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应列为责任人。

2.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在收到教学事故信息后,将及时对教学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调查结果告知书》(附件3)送达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事故责任人如对《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调查结果告知书》有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提出二次调查申请,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将协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认定。

以上两种情况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会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视其情节和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报校长办公会核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将最终处理意见反馈给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⑴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⑵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2.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⑴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

⑵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评职晋级资格;

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3.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⑴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⑵两年内取消评职晋级资格;

⑶情节严重者,除给予处分外,调离工作岗位。

(四)教学事故处理分级

1.批评教育

(1)院(部、中心)、处批评教育(2)学校通报批评

2.处分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职(5)撤职(6)开除

(五)累计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Ⅲ级教学事故的,第三次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第二次按Ⅰ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五、受处分人的申诉及申诉程序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长春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3日内可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职工号、姓名、单位、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内容、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议,若确实存在处分不当的,可以建议减轻、撤消或重新做出处分。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六、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长春工业大学关于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2014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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