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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学院励志化工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30    作者:化工学院     来源:    点击:

化学工程学院励志化工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报答和回馈母校,资助化工研究生教育,培养更多的化工优秀青年人才,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原吉林工学院化工系)7908班毕业生刘忠范—现北京大学分子与化学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院士,在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设立“励志化工奖学金”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管理、使用,依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长春工业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草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励志化工奖学金”的奖励基金,原则上利用基金每年的存款利息及投资收益,作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优秀博士及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四条 励志化工奖学金基金的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刘忠范院士个人捐助人民币10.0万元,长春工业大学配套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章 基金的用途

第五条 励志化工奖学金基金的奖励对象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的在校优秀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具体评选和奖励办法见第五章。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励志化工奖学金基金由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负责管理。学院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校友办公室)。基金管理委员成员如下:

名誉主任:刘忠范

主 任:张会轩

副主任:吴广峰

成 员:刘喜明、谭志勇、曹永利、刘 芳

秘 书:王妍梅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 评选工作由管委会聘任的专家组进行评选及审核。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向基金的捐献人及学校报告基金运行与使用情况,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励志化工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从基金增值经费中提取少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与奖励活动有关的办公开支等。

第五章 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励志化工奖学金的评选办法,由励志化工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负责励志化工奖学金的评审,专家组成员数量为单数,由个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个人业绩成果汇报PPT,评审过程以学术论坛的形式进行。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人,在评审会上汇报自己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果及相关成果的学术贡献,评审过程不唯论文分区,不唯论文数量,不唯论文影响因子,以综合评价结果,评审专家组及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均为投票人,进行投票表决,每位投票人从所有侯选人中票选符合要求的人员,总人数不多于拟授予奖学金的总人数,否则无效,评审会议统计投票人票数,按得票数多少排序,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遇最后1名票数相同时,票数相同的申请人,由专家组进行再一轮投票,确定获奖人,票数多者胜出。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拟奖励人员名单后,经3天公示,确定最终奖学金的获得者名单。

第十一条:励志化工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的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热爱化工事业。

3、在学术研究和工程开发研究中及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3.1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EI收录论文2篇或获得发明专利权1项以上。

3.2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并实现工业应用,经证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3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的前3名完成人;全国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的特等、一等、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4 已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著或编著)的主要完成人。

4、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以上成果的署名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论文、研究成果、专利及专著的署名为学生第一或者导师第一名,学生第二名。

6、非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二条、励志化工奖学金每年奖励一次,硕士研究生每次奖励最优秀的4人,博士研究生奖励最优秀的1人。每人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从2012年10月开始第一次评奖。

第十三条、励志化工奖学金每年的评审时间定于国家奖学金评审之后,发布评审通知后,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请,公示无异议后,挑选合适的时机进行大会表彰,由基金的发起人刘忠范院士亲自为获奖者颁发奖金及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关于本基金的信息,请登录化工学院网站的“励志化工奖学金”专题网站。

第六章 基金的终止

第十五条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需要终止化工励志奖学金基金时,由励志化工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写出基金终止论证报告,提交捐赠者本人和学校,经充分论证后确定。

第十六条 基金的终止清算由励志化工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

第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原则上用于支持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的化工教育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励志化工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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