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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化学工程学院化工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11-07    作者:     来源:化工学院    点击:


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新形势,为了更好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决定对《化学工程学院化工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见附件)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条例自2024427日开始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化学工程学院

2024427

附件:

化学工程学院化工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报答和回馈母校,支持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的快速发展,激励化工学子勤奋学习、勇于创新,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原吉林工学院化工系)7908班毕业生刘忠范—现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分子与化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为化工学院捐助10.0万元设立“化工励志奖学金”基金,学校配套10万元。

第二条 本基金的管理、使用,依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长春工业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草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化工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基金,原则上利用基金每年的存款利息及投资收益,作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四条 化工励志奖学金基金的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第三章 基金的用途

第五条 化工励志奖学金基金的奖励对象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的在籍优秀学生。具体评选和奖励办法见第五章。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化工励志奖学金基金由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负责管理。学院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校友办公室)。基金管理委员成员如下:

名誉主任:刘忠范

  任:张明耀

任:高光辉

  员:杨文龙、王 鹏、黄向东、刘  

  书: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奖。评选工作由管委会聘任的专家组进行评选及审核。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向基金的捐献人及学校报告基金运行与使用情况,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化工励志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从基金增值经费中提取少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与奖励活动有关的办公开支等。

第五章 评选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化工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办法,由化工励志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负责化工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专家组成员数量为单数。由学生个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科研成果汇报,评审过程以学术论坛的形式组织进行。评审过程中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质量、成果贡献度和个人综合能力,评审专家组为投票人,进行投票表决,每位投票人从所有侯选人中票选符合要求的人员,总人数不多于拟授予奖学金的总人数,否则无效,评审会议统计投票人票数,按得票数多少排序,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拟奖励人员名单后,经3天公示,确定最终奖学金的获得者名单。

第十一条 化工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的在读博士生或硕士生、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的本科生、以第一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专业竞赛二等奖以上的本科生或以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发表SCI论文的博士、硕士、本科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热爱化工事业。

3、在学术研究和工程开发研究中及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发表署名为第一作者SCI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导师第一,学生第二)1项以上。

2)全国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的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仅限国家级的挑战杯、互联网+、创青春三项大赛)。

4、以上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得申报。

6、曾获得过化工励志奖学金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化工励志奖学金每年奖励4人,每人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化工励志奖学金评审时间定在每年3月末,发布评审通知后,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请,公示无异议后,由奖学金发起人刘忠范院士亲自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化工励志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

202442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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